三轮车出车祸
62岁的季老太被陶女士夫妇雇佣,每天上午5时至10时左右在海鲜店卖海鲜。2013年9月19日(农历中秋节)下午1时许,季老太骑着电动三轮车,拖着五大箱海产品去乡镇摆摊,行至崇明某路口时,突然左转弯,电动三轮车因车速过快而侧翻,她被狠狠地摔在地上。
事后,陶女士赶到现场,跟着“120”将季老太送往医院抢救,并先后支付了5万余元抢救费用等。但季老太最终仍不治身亡。
案发后,季老太的家人提出自2013年9月中旬起,陶女士夫妇为促销水产品,组织包括季老太在内的几个营业员下午轮流随其到周边小镇设摊销售,季老太在为陶女士夫妇提供劳务中受伤死亡,陶女士作为雇主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陶女士对此矢口否认。“我们海鲜店只做上午的,季老太上午在我们海鲜店帮忙卖鱼。到了下午,她就自己在我们海鲜店批发点水产出去卖。事发当时,季老太车上的货是她在我们海鲜店批发后准备自己去卖的。”陶女士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交涉未果的季老太家人将陶女士夫妇诉至崇明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证言竟然有矛盾
陶老太是不是在为陶女士提供劳务中受伤成为本案关键。但本案当事人双方并未签订劳务合同,季老太也已经死亡。崇明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石金飞多次前往当事人家中及海鲜店调查取证,前后获取10份证人证言。然而这10份证人证言出现彼此矛盾的情况,让案情陷入迷雾。
同样受雇于陶女士卖海鲜的黄某等人证明,她们下午也会随陶女士去乡镇摆摊销售。“从来没听季老太说过她从陶女士那里批发海鲜后自己单独去卖。”
但雇员陈某等人出具了相反的证词:“我们的工作时间只有上午半天……据我所知,从来没有下午帮陶女士干活这种事情。”
但最让法官困惑的是,即使同一个人,前后两次证言也截然不同。雇员孙某先是说在事故发生前几天,她也曾与陶女士、季老太等人一起去周边小镇设摊卖海鲜。但半个月后,孙某找到法官,出具了完全相反的证言:“我们每天只有上午半天工作,上午结束后均各自回家自行安排。季老太的事和老板陶女士夫妇无关。”
谎言终于露破绽
直接证据全无,间接证言彼此矛盾,这可怎么办?初做调查笔录时,其他人都反映,季老太之前没有从老板那里拿货单独出去卖的情况,石法官心中便有了数:从来都没有单独贩售的事情,那么事发这天,季老太帮陶女士卖海鲜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季老太案发当天对我说,她下午还要和老板娘一起去朱家沟头卖鱼,季老太说她很累不想去,但是老板娘叫她一起去,因为只有她会骑送货的电动三轮车。”邻居的证言解释了季老太在中秋节丢下家人外出的原因,而且合情合理。
被告陶女士案发后的反应也有很多破绽。“陶女士说,自己听说有人摔倒了,怀疑是季老太才上前帮忙的,可是如果没有关联,怎么会莫名其妙地想到是季老太?”石法官说。
庭审中,法官就这几点向被告人陶女士夫妇发问,陶女士夫妇吞吞吐吐,无法自圆其说。在法院多番调解下,陶女士夫妇愿意庭外和解,赔偿原告21万元,季老太一家撤诉。
通讯员 郭燕 本报记者 鲁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