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大亮点之一是新增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保护消费者网购“反悔权”。新法实施后,2014年,全市消保委共受理各类网络销售商品投诉18756件,占投诉总量的15.7%。其中,涉及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投诉近千件,最终调解达成协议占95.3%。
市消保委通过对此类投诉的梳理分析,发现原因主要是部分经营者仅在网站的退货规则或售后服务页面对适应“七日无理由退货”情况予以说明,而没有在商品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来告知消费者。为增强新《消法》的可操作性,今年3月15日开始起实施的新修订《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法规真正“落地”。通俗地讲,就是所谓“一人一物一确认”。
四类商品不适用“退货”
涉及四类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今后如消费者网购这四类商品,企业必须在每一位消费者的每一次付费时,明确告知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