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普发展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信息技术公司惠普公司的子公司,负责申请和管理惠普公司的知识产权。针对喷墨打印机墨盒产品,原告曾于2001年1月26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予以保护,涉案专利于2005年9月7日获得授权并至今有效。
2010年被告上海胤嘉国际贸易公司成立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实施型号为“HP818XL黑色”的墨盒产品,还曾参加“2014中国(珠海)国际打印耗材展览会”,对外推广、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实施侵权行为,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以及推广的宣传材料,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原告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被告是涉案商品的销售商,不存在生产和制造涉案商品的行为,且其销售的商品均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担责,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也明显过高。
双方围绕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实施了何种侵权行为等争议焦点展开。经过两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未当庭宣判。
和过去的庭审模式不同,在以往的庭审程序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一般分为相互独立的两个阶段。此次庭审中因为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将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进行逐一比对,为此,合议庭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打破固有的庭审程序,引导当事人围绕不同的争议焦点,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使当事人陈述的技术事实与辩论观点一气呵成,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
为查明该节事实,法院准许了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请求。今后,法院将尝试通过设立技术调查官、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建立技术专家咨询库等方式进一步拓宽技术事实查明的渠道。
据悉,自从上海知产法院成立以来,截至上月底,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近300件,同比原两个中院受理数增长近50%。其中,侵权纠纷案件占80%;合同纠纷案件占20%。经调解当事人撤诉2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