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建议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此外,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集体协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有必要在法规中设置相应的督促整改程序和信息披露机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程序,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归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企业如拒不改正,可将这一“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