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细则,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人须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仅可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关于提取金额,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3个月的提取限额。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6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应采用转账方式。此外,2015年1月1日后至2015年5月1日前发生的租赁行为,符合本操作细则提取条件且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参照本操作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