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朱某与妻子陈女士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子和车子都给陈某。但离婚后,两人仍然共同居住在该套房屋内,2009年年底,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将房子和车子判给自己,并要求朱搬离该房屋。朱某却表示,当初其实只是协议假离婚,因此对法院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但由于他的说法并无证据,2010年初,上海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那时,朱某因为在外地找到了一份工作,他担心自己不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就“彻底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便安排自己的父母住了进去。2011年,前妻陈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及他的父母搬离房屋,并支付从2010年9月起的房租,每月2800元。她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朱某一方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于2012年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经过这4次诉讼,朱某仍然不愿意接受现实。
2012年,朱某再婚,并于同年底有了一个孩子。由于妻子在上海并无居住地,他便将妻儿安置在了前妻的那套房屋内。2013年,陈女士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法官便要求朱某在2013年5月前将妻儿、父母搬出房屋,否则就要面临拘留。朱某作出了承诺,却迟迟没有行动,只在此期间通过法院向陈女士支付过4万元的房租。2013年年底,他因为拒不执行判决,被法院拘留了15天。
问起朱某为何不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时,他自称房屋是他和父母在与前妻结婚前就买下的,当时由父母支付了首付,剩下的由自己贷款。直到2003年,他才将前妻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他还称,2008年与前妻协议离婚,也只是为了私人原因假离婚,并不是因为两人的感情走到了尽头,因此离婚后两人仍然居住在一起。但当他提出要复婚时,陈女士却提起了诉讼。而对于房屋的出资情况,陈女士另有一番说辞,她说房屋的首付是由她与父母等拼凑起来支付的,贷款也是由她偿还的。她提出离婚,是因为朱某游手好闲、不求上进。
无论两人说法如何,法院已经依照他们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朱某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执行,并对法官谎称自己没有足够的财产支付租金。而经过调查,法院发现朱某名下有个证券账户,里面大约有100多万元的资金。到案后的朱某表示,当时法院在调查资产情况时,他因为对整件事情都“怄着一口气”,因此隐瞒了证券账户情况。而正是他的这个行为,将自己送进了看守所。
检察官提醒,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生效后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时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