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部分作家缺乏手稿保护意识,不及时与出版社联系收回手稿,加之有的出版社不严格执行手稿清退制度,随意处理手稿,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取得手稿所有权须看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为善意,并以合理价格受让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据此,如果出版社将手稿有偿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手稿时为善意的,第三人就享有手稿的所有权。
拍卖属于所有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作者是否有权追回手稿所有权可以依照上述情况确定。作者与出版社间如果未通过合同约定将手稿所有权转让给出版社,那么出版社便无权处理该手稿,如果拍卖委托人非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手稿,作者即有权追回其手稿所有权。
律师夏翔认为,作家画家能不能要求藏家归还首先要看委托人有没有合法取得手稿的手续,如果有,作家画家不能找他要回来,如果没有,则可以要求返还。另外,出版机构对手稿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出现丢失、出现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1992年9月13日颁布的《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迹)归作者所有,除双方合同约定者外,一般原稿保存二、三年后,退还作者,并办理清退手续。”可见,在退还作者前,出版社应按相关规定,承担妥善保管原稿的义务,不可自行处置。
1981年11月14日《出版社书稿档案工作暂行规定》里对原稿的去留有不同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凡接受出版的著(译、画)作原稿,根据其历史参考价值,由编务部门处理退留。凡决定留存的原稿(手迹),在出书后随书稿档案一起归档。”
本报记者 乐梦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