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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4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她为何与亲人对簿公堂
李东方
  家住浦东新区陈阿姨,今年84岁,养育三个子女,本来一家人还算和睦。去年陈阿姨的老伴去世,陈阿姨一人住在老伴留下的一套房子里,生活由大儿子一人照顾。陈阿姨的老伴去世时,老爷子的墓地是由经济条件最好的老二花了8万元购买,老二还花钱给老夫妻立了一块碑,碑上是老两口的名字,立碑人写的是三个子女的名字。但是,今年年初由于财产分配起了矛盾,二儿子竟然把这块有父母两个人名字的墓碑给砸了,又换了一块只有父亲一个人名字的墓碑,立碑人也换成了二儿子自己。事情起源于今年年初,陈阿姨把三个子女叫到一起,说大儿子经济条件最差,夫妻都下岗,大孙子在念大学,又是大儿子照顾自己,提出把房产留给老大。得知母亲的想法后,二儿子觉得不公,和母亲大吵一架。二儿子的强烈反对,并没有改变陈阿姨的态度,今年1月,陈阿姨将自己名下房子过户给了大儿子。二儿子得知之后,一气之下,跑到墓地,把有父母两个人名字的墓碑给砸了,然后又出钱立了一块新墓碑,去掉了母亲和其他子女的名字,只留下了父亲和自己一个署名。清明节到来,老大去扫墓时,发现了墓碑的变化,回来跟陈阿姨一说,陈阿姨当即气昏了过去。陈阿姨和老大找到墓地管理方,问墓地为何允许二儿子私自砸墓碑。管理方表示,虽然墓葬证上写的是陈阿姨和老伴的名字,但是具体经办人是二儿子,钱也是由二儿子支付的,根据《物权法》规定,二儿子有处置权。无奈之下,陈阿姨一纸诉状将二儿子告上法庭,陈阿姨认为把墓碑上的名字去掉就表示不是夫妻,不能合葬,而且把其他子女名字都去掉,那更是对死者的不尊重。二儿子在没经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去掉了她的名字,侵犯了她的人格权,并要求把自己和其他子女的名字都加上去。陈阿姨的二儿子在法庭上也非常强硬,他说“我出钱给父亲买的墓,我自然有权决定墓碑上写谁”,并要求法院驳回陈阿姨的诉请。开庭后经过法院耐心调解,双方对墓碑及房屋处理事宜达成一致。

  【律师分析】

  墓碑的功能是标识死者的安葬之处和身份,记载死者家族世系以及功德行事等,亦是生者寄托对死者哀思、进行祭奠的物质载体,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死者的亲属按照长幼顺序在墓碑刻上姓名符合传统伦理观念,应视为公序良俗,这样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立碑尽孝和夫妻同穴而葬都是中华民族的风俗,属于自然权利,陈阿姨可以主张她的权利。本案起因主要是陈阿姨对于房子的处置权导致,陈阿姨其实无权把整套房子都给老大继承,因为她的老伴去世不久,她的房子其实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定继承,二儿子至少有权分到老父亲的那一半中的一部分,所以陈阿姨主张把所有房屋给老大,那至少在其他方面要给其他子女适当补偿。而老二毁掉有父母名字的墓碑,做法欠妥。

  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律师              李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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