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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7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论语
立案登记后并非“有诉必审”
游伟
  游伟

  自5月1日起,全国法院系统全面实行立案登记新举措,一个月来全国各级法院登记立案数量激增,总数已经突破了113万件,与去年同期比较增加了三成,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0%,而“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占比最高,增长221%,仅上海就增长了将近5倍。

  立案登记改革的目标,是要使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得到落实,让法定的公民权利获得实实在在的司法保障。因为以往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确实存在着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民众的不满,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形成了个别群体性冲突事件。

  其实,在各类社会治理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中,运用司法手段调处纠纷、缓解冲突,是最为理性和有效的选择,它可以使社会改革中的利益纠缠和矛盾纠纷,在国家法治的框架内获得缓冲与调和,最终也有利于冲突的缓解和矛盾的解决。由此,将司法措施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及民间纠纷的主渠道,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也正因为这样,才迫切地需要解决“告状难”、“立案难”问题,充分保障公民诉讼权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从以往的实际情况看,公民告状难,民告官更难,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常常在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制定一些“土政策”,限制公民或者法人组织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正当诉权。而大凡引起连锁反应的“民告官”案件,相关行政机关甚至一级地方政府,大多存在明显或重大的工作失误及违法行为。所以,一地法院不受理某些行政诉讼案件的背后,常常体现出维护地方、部门利益的强大力量。加上改革之前的我国司法体制,不能保证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真正独立,一些法院就会受到地方政府“影子”的影响,人为抬高法院受理案件的“门槛”,控制案件立案数量,把大量的“敏感”、“复杂”的案件挡在法院门外。所以,改革立案登记制度,体现的就是全面保障公民诉权的大思路,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从法院办案的工作程序上,排除外来不当干扰。

  不过,案件登记并非等同于案件的正式受理,更不意味着有诉必审。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看,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普遍推行,公民的诉讼愿望、对案件正式受理乃至胜诉的期待进一步提升,也出现了一些诉权滥用的现象。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予登记立案;即便在登记立案之后,也应当依法驳回起诉,防止诉权被滥用。而面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出现的案件数量激增及法院“案多人少”等问题,则需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及提高诉讼效率等措施去不断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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