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三个原本住在同一屋檐下。1998年老宅动迁,大哥与小姑各自分得房子在外居住。弟媳一家与父亲分得一套二室一厅的租赁房,户主是父亲。2004年,父亲做主把租赁房转为产权房,并将房产证登记在弟弟一人名下。大哥也许对父亲将房产全部给弟弟心存不满,很少来看望父母。今年2月,弟弟不幸患了胰腺癌,先是将自己的9万元存折和父亲的工资卡交给了哥哥,嘱咐哥哥这9万元是自己给父亲的养老金,让他要对父亲尽孝。同时在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陪同妻子到房产交易中心,将房产证上自己的名字改为妻子的。
这时,弟弟还有一个心结,就是哥哥的户口尚在自己家。当初哥哥将自家的住房出售申请经适房,因一家人户口没有地方落,就请求弟弟允许落户,并承诺经适房下来,户口立马迁走。弟弟同意了,谁知哥哥在经适房拿到手后,只是迁走了爱人和孩子的户口,并没有将自己的户口迁出,理由是此处可能会动迁,自己说不定会分得一份房产。不久弟弟因病情恶化住进了医院。在弟弟住院期间,哥哥和小姑经常在看望弟弟时提出,要将父亲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的要求,见哥哥心怀歹意,弟弟生怕自己离世后妻子遭受欺负,始终放心不下妻子。为确保妻子的利益,离世前一天,弟弟在好友的见证下写下遗嘱,声称自己去世以后,名下所有的房屋财产归妻子。临终前弟弟看着妻子,咽气时眼睛睁得大大的,死不瞑目。果然在丈夫大殓时,哥哥和小姑又向弟媳妇提出要将父亲的名字写进房产证上。见弟媳妇不答应,兄妹俩便到电视台求助。
哥哥声称9万元存折是弟弟在病床上亲手交给自己,并告诉了密码。弟媳却说9万元是夫妻俩共同财产,因自己把存折压在桌子玻璃下,是被哥哥偷走的。为此弟媳还报了警,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正在双方争执不下时,弟媳女儿的出现,将9万元的来龙去脉给弄清了。据女儿说:这9万元确实是父母的共同财产,但是爸爸留给爷爷养老的,因为爷爷把自己的房产权全部赠给了父亲,作为补偿,父亲在自己身患重病时都没有动它。
其次对哥哥和妹妹提出要将父亲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的要求,也遭到在场的观众老娘舅反对。将房产权全部归小儿子,是老人真实意愿。而现在父亲已是88岁高龄,且患有老年痴呆症。要在房产证加自己的名字并不是本意,是哥哥和妹妹想通过改变房子所有权为自己谋利。另外哥哥他处有房,他的户口应该迁出,但鉴于父亲现在尚健在,为了给父亲一个安全感,我主张哥哥的户口暂时保留,爷爷过世后再迁出。双方接受了我们的调解意见,并当场握手言和。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中涉及了一个继承问题,被继承人为弟弟,弟弟生前财产应该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9万元的存款,另一部分就是之前登记在其名下的售后公房。
对于这九万元的存款,如果弟弟在生前就已处分,且明确是给父亲养老之用,而且是对父亲同意将公房购买为产权房,认可产权人只为弟弟一人的一种补偿。若在弟弟过世前,这9万元已支取的,那么这九万元就很难认定为弟弟的遗产。
对于这套售后公房,因为是通过合法形式登记在弟弟名下,弟弟在生前不仅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妻子名下,而且还在好友的见证下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自己去世以后,名下所有的房屋财产归妻子继承,那么这套房屋中由弟弟所享有的份额由妻子继承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套售后公房虽然之前产权登记在弟弟名下,但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弟弟过世前,又留有合法有效遗嘱,明确其名下的房屋财产由妻子继承,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这套售后公房应归妻子所有。
因为柏阿姨的调解意见不对任何一方有偏袒,既考虑到了弟媳的房屋产权,也为父亲着想,所以这样的调解意见才会得到双方的认可。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