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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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3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屋买卖起争执
法院调解化矛盾
黄华明
  史女士名下有一套产权房,但面积比较小,父母年纪大了,想搬来和史女士同住,于是家里人就商量把这套产权房卖了,置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屋。

  今年上半年,史女士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与下家贾先生签订了《居间协议》。中介当时称这只是居间协议,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因此在签订《居间协议》时,双方都没有太在意,中介让签字,史女士就签字了。买卖双方到了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问题出现了,由于史女士是想用这套房屋的首付款去付下一套房屋的房款,而下家贾先生提出到过户的时候才能付除银行贷款外的其他房款,并且双方对实际交房的时间也没有谈妥。由于在谈的时候,贾先生说话不太注意,惹恼了史女士,一气之下,史女士就打算不再与贾先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贾先生不同意。

  在这次协商后没过几天,贾先生就将史女士告上了法庭,认为史女士是因为房价上涨,没有按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的约定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所以要求史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贾先生还认为由于史女士的违约,导致他在房价较低的时候未能及时购买房屋,现在购买同地段同类型房屋,需额外支付30万元,因此除了双倍返还定金外,还要求史女士赔偿损失20万元。

  作为史女士的诉讼代理人,我们在庭审中提出,双方之所以未能依约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原因不在于史女士,而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而贾先生所谓的差价损失,更是不能成立,双方只签订了《居间协议》,并没有对房屋买卖的全部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也没有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而且他主张的差价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故史女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各退一步,史女士考虑到了贾先生的难处,同意只是双倍返还贾先生给付的定金,贾先生也表示不再坚持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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