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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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2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姐弟俩的居住权之争
  张先生因为家里住房的事苦恼不已,他家的住房,是父亲单位分的小两室的房子,承租人是父亲。父母在世的时候,父母住一间,张先生一家三口住一间,虽然房子不大,但是好在家人间没有大的矛盾,也就这样相安无事。可父母过世后,由物业公司指定承租人变更为了张先生。没过多久,张先生的姐姐以其与丈夫离婚,暂时过渡为由,住到了父母原来住的房间里。住一两个月还好,可是住了快半年了,姐姐不仅没有搬走,还让女儿一起住过来。而张先生的儿子也大了,本想着爷爷奶奶走了,能有自己的房间,不用再在父母的房间里打地铺了,可姐姐的到来,使这个愿望落了空。其实姐姐家是有房子的,而且还是姐姐单位分的,姐姐是承租人。于是张先生硬着头皮和姐姐商量让她和女儿搬走的事,但姐姐却称她和女儿的户口都在这套房子里,就有居住权,不同意搬走。看到姐姐这样,张先生没了办法,只好找到律师,看能不能解决这件事。

  作为张先生的代理人,我们按张先生提供的线索,对姐姐住房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确定姐姐是有一套承租的公有住房,而且姐姐的女儿也是这套房屋的调配对象。我们将姐姐和她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姐姐及她女儿在这套房屋内不享有居住权。而姐姐在庭审中称,她承租的公房目前不是她在住,而是由前夫在住,她和女儿的户口是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迁入的,因此是有居住权的。

  在诉讼中,我们还调查到姐姐与前夫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女儿由姐姐抚养,并居住在姐姐承租的公房处。这样,我们就提出姐姐和她女儿在他处房屋内是享有居住权的,即使现在姐姐承租的公房由前夫居住,也是姐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能否定姐姐对其承租公房的居住权。而且张先生一家住的这套房屋面积并不大,姐姐和她女儿在他处有房居住,再要求在这套房屋内有居住权,显然依据不足。她们不能仅以户口为由,来确认有居住权。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姐姐和她女儿在这套房屋内没有居住权。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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