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5岁的徐女士家住浙江余姚,2014年11月她与丈夫来上海并入住J酒店。晚上21时半,夫妇俩离开酒店到龙华医院急诊科治疗脚伤。原告经两次住院手术内固定及拆部分内固定治疗后,目前遗留右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的残疾程度鉴定为十级。徐女士出院后以J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滑倒摔伤为由,将J酒店告上徐汇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女士主张J酒店赔偿损失,应该出示证据证明她受伤是由J酒店未尽义务所致为前提。但徐女士关于J酒店是否在客房浴室内设置防滑设施的陈述前后不一,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J酒店存在过错,并且徐女士诉称的受伤时间与她在龙华医院急诊主诉的受伤时间不符,无法反映她的伤情与J酒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徐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并最终判处驳回徐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