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对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二是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三是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四是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五是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意见》要求,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