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的一次同学聚会,让丁女士与原来的同学沈先生重逢。沈先生借故与丁女士越走越近,两人大有相见恨晚之意。沈先生开了一家印刷厂,虽然利润不怎么样,但也不差钱。交往一段时间后,沈先生提出两人关系要进一步发展,言下之意就是要成为夫妻。丁女士明知他有妻室有子女,但也同意这个请求,但前提是沈先生必须与妻子离婚。沈先生在答应儿子归自己抚养,另外支付妻子90万元离婚补偿,分三年付清的条件后,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这样丁女士与沈先生便住在了一起。考虑到自己和沈先生都带了一个子女,住房比较紧张,丁女士便把自己的一套房子出售,另外买了一套别墅。因为限购,为了把别墅拿到手,丁女士在新买的别墅房产证上,写了沈先生的名字,一家四口搬进去居住后,还把公婆接过来同住。
两人同居后,沈先生不仅对丁女士百依百顺,还经常向丁女士描述自己的雄心壮志和美好的未来,承诺一定要让丁女士过上好日子。丁女士庆幸自己终于找到了幸福,对沈先生是言听计从。丁女士不光对沈先生体贴温柔,对他的儿子也是视如己出。但有两个问题还是令丁女士隐隐不快,一个是沈先生对开结婚证推三推四,每次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另一个令丁女士不快的是,沈先生始终对自己女儿不冷不热。
去年沈先生提出要去云南发展,自称资金紧张,丁女士毫不犹豫地将自己与女儿的另一套房子出售,给了沈先生150万元。就在今年大年初二,沈先生突然提出分手。丁女士如晴天霹雳,她做梦也没想到自己倾尽所有,把一切都交给了这个心仪的男人,而他现在竟提出要分手,理由是跟女儿合不来,这完全是牵强附会,丁女士欲哭无泪。5年来,尽管沈先生与女儿不像自己和他儿子那么亲热,但也从来没有听到合不来。
沈先生的行为让人气愤,但丁女士在感情上的幼稚、对法律的无知,也令人唏嘘。我当场批评她是咎由自取。第一错:明知对方有妻室还接受他。第二错:法律意识淡薄,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三错: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将房产、财产合盘交给对方,不留任何余地。其实在丁女士的两套房子出售后,应该可以在别墅的产证上加上她或者女儿的名字,也不至于造成现在人财两空的境地。丁女士的遭遇的确令人同情,但我们目前也只能希望她可以利用现有的证明,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有类似丁女士行为的应该大有人在,这里我们就普及一下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
先说一下结婚登记的问题。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本次纠纷中的丁女士和沈先生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且是1994年2月1日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所以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是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另外,《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同居关系期间财产的分割则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如果两人确定了关系,进行结婚登记是必须的,否则你不可能要求按《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
梁蔚飞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