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兴柏因个人生活、感情不顺而将其不满情绪发泄于社会,制作爆炸物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并自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予惩处。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兴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兴柏经事先预谋并缜密准备后,精心选择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发候机区域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造成3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3个国际航班被取消或延误的后果,应从严惩处。综合考虑周兴柏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爆炸罪判处周兴柏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本案审判长、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表示,在本案中,法院严格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爆炸这样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尤其是在上海这样的特大型城市、在国际机场这样的人流密集场所实施爆炸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比在其他公共场所更大,判处8年有期徒刑,在充分考虑其从轻情节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了从重打击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