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子的儿子,也就是沈老伯的小孙子知道此事后,就提出他的户口自出生以来就在老房子里,并且在老房子内居住过两年,之后未居住是因为居住条件差,人员多,关系复杂,他属于老房子的同住人,征收补偿款他也有份,按现在有户口的三个人来分,他要三分之一征收补偿款。沈老伯和大儿子不同意小孙子的讲法,他们提出,孙子是空挂户口,并未在老房子实际居住,自他出生以后就和父母居住,也就是沈老伯的小儿子和小儿媳,而且小儿子结婚后就分有房屋,小儿媳不仅分过房子,而且后来分的房子拆迁了,又分了一套房子;老房子是按面积进行补偿的,没有考虑户籍因素。
没过多久,小孙子就将沈老伯和大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得三分之一征收补偿款。庭审中,沈老伯和大儿子的律师调查后,提供了沈老伯小儿子和小儿媳的离婚调解书,其中明确小孙子周一到周五是随母亲生活,周六和周日在父亲处,还提供了小儿子和小儿媳分房的相关材料。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本案中,沈老伯的小孙子在未成年人时,父母是他的监护人,按常理,他应随父母居住生活。在小儿子和小儿媳均有福利分房的情况下,小孙子对其父母的福利分房都享有居住权。在小孙子的父母离婚时,根据离婚调解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小孙子的居住情况。而且小孙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他实际居住老房子一年以上。结合上述情形,可以认定小孙子并不属于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割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小孙子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