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阿姨和老梁生活了三十多年,前年老梁因病过世。在老梁住院时,刚开始伍阿姨还能照顾他,后来伍阿姨自己也累病了,主要由三个子女轮流在照料老梁。
最终,老梁还是医治无效,走了。等老梁落葬后,老梁的三个子女来看伍阿姨时,就提到了老梁遗产的事。他们拿出了老梁生前立的遗嘱,内容是老梁名下的财产由三个子女平分。对于老梁的遗产,他们认为其中一套父亲老梁和伍阿姨婚后在郊区买的商品房,因为伍阿姨单位不好,退休工资很低,只够伍阿姨平时生活、看病,所以这套房子的钱全部是父亲老梁出的,算是父亲老梁的遗产,另一套房子是他们的亲生母亲还在世时,父亲老梁的单位分给他们夫妻俩的,这套房子也是登记在老梁名下,是老梁的个人财产,与伍阿姨无关,但他们同意伍阿姨住在现在的房子里直到百年。对此,伍阿姨当然不同意,两套房子都是婚后买的,她当然有份。这次协商后不久,老梁的三个子女将伍阿姨告上法庭。
我们作为伍阿姨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套房屋中一套商品房是在两人结婚二十多年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虽登记在老梁名下,且老梁的收入高于伍阿姨,但不能以此来否认伍阿姨对该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另一套房屋是售后公房,虽是婚前老梁承租的,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也属于他们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庭审中,我们提供了当初购房时的相关凭证等。同时我们还提出,希望法院能考虑到伍阿姨对这个家庭的付出,以及本人年老体弱,孤苦无后,且身患多种疾病的现状,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伍阿姨与老梁的三个子女达成了调解协议,伍阿姨取得了她现在住的市区的那套售后公房。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