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0日上午,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正在进行,考场工作人员在位于崇明考点巡考过程中,当场查获使用类似于“计算机”形状的作弊设备进行作弊的考生60多名。同日晚及次日,包某、张某、陈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对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三人预谋在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并从中牟利。张某、包某自行或委托他人招收考生报名参加该考试并收取费用。其间,张某、陈某通过网购等方式准备作弊工具,张某、包某等人则组织相关考生进行作弊器使用培训并将作弊器分发给考生。
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开考前,陈某指使其他同伙进入考点,利用随身携带的作弊器材拍摄考试试卷并将视频通过网络传送至场外。场外的陈某则安排同伙利用电脑将上述视频截图,并将考题交由其和张某组织的人员进行答题。形成答案后,张某将答案通过网络传输给等候在考场周边的包某,包某等人再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送给考生。
7月5日,崇明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庭审中,三人对组织考试作弊的事实供认不讳。
17日下午,崇明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法庭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包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宣判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