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侯女士在一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的招商会上接触到某中药牙膏,因该款牙膏为某知名品牌旗下产品,招商手册对产品做出了近乎完美的介绍,并宣称产品已进入到大润发、欧尚、乐购等多家大型超市销售。于是,侯女士与实业投资公司签订了《某中药牙膏代理合同》,并当场支付30万元代理费。根据合同约定,侯女士作为产品代理商,代理区域为山东省青岛市,代理期为1年。合同签订之后,侯女士开始营销活动。没想到,这种中药牙膏并没想象中那样能在市场上热销。侯女士手中价值10万元的货物一直积压在仓库。侯女士与实业投资公司协商,公司同意双方变更协议合同,将市级代理变更为区级代理,实业投资公司退还侯女士20万元代理费。
但产品滞销状况并未改善,侯女士多方努力未果后,认为产品滞销的主要原因在于商品未能在青岛各大连锁超市销售。于是,侯女士以该实业投资公司招商手册中的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为由将该实业投资公司告上了法庭,主张该实业投资公司存在招商欺诈,并要求其退还10万元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均无关于“应实现产品在青岛地区的大润发等网点的进场销售”等内容,不应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招商手册内容若有夸大或不实之处,当事人可采取投诉、举报及诉讼手段解决,但招商手册中的内容并不能认定该实业投资公司存在欺诈。因此,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侯女士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