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称,赔偿请求人周易,原刑事案件中用名周远,再审改判无罪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目前已办理完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决定向赔偿申请人赔偿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18458.31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96460.41元,合计1914918.72元。
上个世纪90年代,新疆伊宁发生多起年轻女性被潜入住处的歹徒伤害的案件。1997年5月17日,在新疆伊宁三中的宿舍内,歹徒用同样的手段对一名17岁的女性实施了伤害。警察进行排查之后,认为27岁的新疆伊宁青年周远有作案嫌疑,在案发当晚将其抓捕。1998年8月,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周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7年11月30日,新疆高院对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妇女申诉案再审宣判,从宣判现场获悉,新疆高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周远无罪。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