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指出,4月20日前,区征兵办、乡(镇、街道)武装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域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完成自查;4月30日前,区征兵办完成普查;5月30日前,市征兵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抽查。
通告说,凡在本市范围内注册或生产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安排专人按照要求填报《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具体方法为:单位承办人接收、填报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区征兵办或乡(镇、街道)武装部发放的表格,或登录“上海征兵”门户网站(网址:zbb.sh.gov.cn)下载表格并填报,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4月20日前寄送报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区征兵办或乡(镇、街道)武装部,并复印存档。
区征兵办会同有关部门普查本区域乡(镇、街道)、注册地在本区域的高等学校和直属局(公司)、在本区域生产经营的其他规模以上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兵役法律法规情况。对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有逃避、拒绝服兵役等违反兵役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