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青浦区重固镇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厂,陈某既是他的员工,也是他的好朋友。陈某有一个10岁的儿子叫小明明(化名),经常到修车店玩。去年7月28日下午3时许,刘某开了一辆车去镇上办事,小明明就跟着刘某上车了。回来路上,小明明趴在副驾驶位子上睡着了。刘某回到修理厂,本想把孩子抱下车,但没有找到明明的爸爸陈某。过了一会,刘某要去镇上交水费,就开着汽车载着睡着的明明去了镇上。水费缴好后,刘某启动车子要回修车店,突然想起来缴费单忘记拿了,于是急急忙忙返回。匆忙之中,他既没有拉手刹,也没有拔钥匙熄火。2分钟后,等他出来,诧异地找不到自己的车子,只听到有人在喊:“车子掉到河里了。”在民警和众人的帮助下,车子捞上来了,孩子却因溺水停止了呼吸。
办案检察官指出,刘某作为一名修理汽车的老司机,停车不拉手刹,属于操作不规范,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导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