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要闻
     
本版列表新闻
     
2018年04月24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数据“杀熟”侵犯消费者哪些权益?
杨洁
  近期,多家网络电商平台被曝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即老客户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反而比新客户花钱更多。大数据“杀熟”现象,是否真的存在?“杀熟”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怎样才能在产业发展和消费者维权之间做出平衡?

  “起先是有人在微博吐槽使用网约车服务时发现‘同时同地不同价’。紧接着,网友发现,在线差旅、在线票务、视频网站会员、网络购物、交通出行等众多消费领域均有类似现象。”

  ——媒体报道,针对2000多名受访者发起的“青年调查”结果显示,超一半的人遇到过大数据“杀熟”情况。

  “大数据‘杀熟’,实际上是一种严重背信行为,不符合道德要求,更违反法律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消费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的“熟”即“用户黏性”,消费者基于信任使用平台,不再货比三家;平台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熟悉的顾客提供更不优惠价格甚至歧视性待遇,属于典型的不诚信行为。

  “商家根据每个人购买偏好、重复购买率、品牌依赖度等指数,通过大数据算法做价格、优先级、热销品等信息私人定制化的推送,成本大为降低。”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说,大数据“杀熟”属于“价格欺诈”,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虚假标价并使消费者误解,诱骗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的做法,显然背离公平诚信的价值原则,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隐私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张林山说。

  “现在,我国适用价格歧视的法律主要有价格法和反垄断法。但是这两部法律的制订与网络时代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商业还不十分匹配。”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建议,相关部门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此进行研究,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歧视定价行为要进一步进行立法规范。

  “大数据时代,消费者权益更应被重视,用户权益若得不到妥善保护,网络经济的发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业内专家表示。

  “技术要以法治与德治为导向。大数据分析,应当为消费者定制个性化服务,而不是用来实施价格歧视。”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阮敬认为,各大电商企业应加强自律,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使用大数据时,应一视同仁。

  “最容易成为‘大数据杀熟’目标的主要是对于商家形成了路径依赖的‘忠实’用户,以及对价格波动较不敏感、没有时间反复比价的消费者。”

  ——浙江大学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研究院院长马述忠指出,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监管维权机构,积极干预“杀熟”行为,鼓励消费者举报、投诉,及时进行查证、惩处与信息披露。

  本栏编辑 杨洁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一版要闻
   第A02版:要闻
   第A03版:要闻
   第A04版:要闻
   第A05版:上海新闻
   第A06版:上海新闻
   第A07版:上海新闻·广告
   第A08版:财经新闻
   第A09版:社会新闻
   第A10版:中国新闻
   第A11版:中国新闻/长三角
   第A12版:阳光天地
   第A13版:国际新闻
   第A14版:文体新闻
   第A15版:文体新闻/文娱·广告
   第A16版:体育/文体新闻
   第A17版:文体新闻/体育·广告
   第A18版:夜光杯
   第A19版:夜光杯
   第A20版:阅读/连载
   第A21版:新民法谭
   第A22版:新民法谭
   第A23版:新民健康/慢病
   第A24版:医技/新民健康
   第A25版:新民旅游
   第A26版:旅游资讯
   第A27版:新民旅游/出行优荐·广告
   第A28版:出行优荐/新民旅游·广告
   第A29版:旅游资讯
   第A30版:旅游资讯
   第A31版:旅游资讯
   第A32版:旅游资讯
   第A33版:旅游资讯
   第A34版:旅游资讯
   第A35版:旅游资讯
   第A36版:旅游资讯
   第A37版:旅游资讯
   第A38版:旅游资讯
   第A39版:旅游资讯
   第A40版:旅游资讯
久久为功铸品牌
声音·八方
大数据“杀熟”侵犯消费者哪些权益?
新民晚报要闻A03大数据“杀熟”侵犯消费者哪些权益? 2018-04-24 2 2018年04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