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8号,被告小梁驾驶小客车逆向行驶,造成骑行自行车的小周左脚受伤。小周前往沪上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小周左足弓组织受伤三分之一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随后,小周将小梁所在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4万余元。被告方认为:小周提交的伤情鉴定报告中,未按照规定对受伤部位进行摄片,应该重新鉴定。
普陀区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委托沪上另一家鉴定机构,重点就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随后鉴定结果显示,小周左足部等处交通伤的后遗症,并未达到伤残程度。
到底哪份鉴定结果会被法院采纳呢?法庭上,普陀区法院邀请双方的鉴定专家出庭质证。
其中一专家认为:正常人的脚底呈拱起,称为足弓,足弓包括横弓、内侧纵弓、外侧纵弓。原告受伤部位在横弓中所占比例较大,且受伤的三块骨头是横弓的最高点,而致原告受伤后横弓完全塌陷,基础损伤严重。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肉眼观察原告左足肿胀、足底塌陷,双足对照比较显示左足塌陷程度高。且经原告治疗后伤处摄片显示仍发现足弓塌陷。鉴定人认为,原告损伤基础基本都在横弓,根据其损伤及肉眼可见的塌陷情况,术后摄片也显示足弓塌陷,能够确定原告的横弓完全破坏,据此,鉴定中心确认原告足弓破坏1/3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另一专家给出了不同的解答,认为伤残等级的评定,先要结合原发损伤部位,及后续的损害后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在司鉴院的鉴定过程中,严格遵循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和《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中的规范要求,对足弓破坏的认定进行双侧足弓对照摄片。当一侧足部损伤时与健侧比对,并结合正常参考值,判定伤侧足弓破坏程度。虽然在相关检验规范中,并未明确记载达到足弓破坏程度的伤侧与健侧足弓的比较差值,但依据业内共识与该院进行了数十年的足弓损伤鉴定经验,伤侧足弓和健侧足弓比较差值大约在10%左右可以考虑为足弓破坏。通过角度的计算比对,鉴定结果认为小周在伤前就存在双足扁平足的情况,而非本次致损后所引起的足弓破坏。
法院综合参考两家鉴定结论的鉴定依据、是否采用影像摄片的鉴定手段、以及伤者原本就存在扁平足的客观情况,最终作出判决,认为小周左足部等处交通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伤残程度,故对原告残疾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方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