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工作人员介绍,此类投诉并非个案,且呈逐年递增趋势。今年以来,城管部门依法查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案件171件,整改2798处,行政处罚22起,罚款10万元;依法查处破坏房屋外貌案件453起,罚款10.01万元,整改恢复5127处。
在采访过程中,相关街道负责人也表示,这种居民楼里开商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早期的营业执照标准并未将“是否改变房屋结构”纳入考量,同时沿街商铺营业性质为生活百货,也没有油烟扰民等情况。街道也收到过居民反映类似问题,目前只能做一些解释说明工作。
法律界人士指出,住宅楼需要保持安静,如果在楼里搞经营,必须征得周边业主同意,要解决这类问题,需要借助业委会的力量。如果小区有业委会,可通过业主管理规约做出规定,业委会再根据规约委托物业公司执行,对改变住宅用途的住户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私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相关报道见第9版·夏令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