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17年9月ICO被明令禁止以来,很多打着区块链名义的项目都少了一个赚钱的工具。但是仍有不少变相ICO融资行为出现,区块链相关从业者热炒新概念。其中,STO就备受不少机构热捧,大有对ICO取而代之的意思。不过,STO的热度尚未持续多久,就被泼了一盆冷水。近日,监管部门接连表态称,STO与ICO一样,在中国境内均被视同非法金融活动。
ICO融资额跌入谷底
今年下半年以来不断下滑的ICO的融资额,显示属于“币圈”的严冬正在到来。
ICO全称Initial Coin Offering,又称首次代币发行,对应股票市场中IPO(首次公开募股)。ICO的意思为通过新的虚拟货币方式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发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项目。
数据显示,今年9月份全球ICO融资额为1.64亿美元,仅为6月份峰值时的1/20,创年内新低。此外,相比于今年上半年ICO达成率动辄在50%以上,9月份首次ICO达成率仅为1/3,跌至年内谷底。随后,10月份的ICO融资额更延续9月之颓势,可谓是自6月份以来的下降“四连击”。据icodata.io 数据,10月份ICO融资额0.54亿美元,较低点9月的1.63亿美元还下降了66.87%,相较于1月份更是下降了96.45%。
监管问题是ICO衰退的一大因素。我国从2017年9月开始严厉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因其涉嫌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虽然各国、各地区的监管态度不同,但总体趋严。
11月1日,中国香港证监会发布声明,将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和交易平台运营者推出监管措施,包括对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发放牌照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监管沙盒。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上个月宣布对美国专业拳击手弗洛伊德·梅威瑟和一名音乐制作人提起诉讼,起诉原因为两人未能透露其因推广数字货币发行活动所收到的款项。SEC将其视为违规行为。这是美国首次针对明星“代言”ICO而征收罚款的案例,表明了SEC对严格监管数字货币发行的强硬态度。此前,SEC已将ICO定义为证券发行行为,并表示在美国提供和出售证券的人员和机构必须遵守联邦证券法,无论这些“证券”是否以区块链的形式来分发。
STO“换汤不换药”
在中国监管部门明令禁止ICO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后,各类变相ICO融资行为又开始层出不穷。从10月开始,STO一度成为“币圈”的霸榜话题,无数从业者希冀着STO带着他们走向合规。
所谓STO,全称为Security Token Offering,即证券化代币发行。STO是一种以代币为载体的证券发行,如公司股权、债券、大宗商品等通过STO“代币化”。STO的最显著特点是其发行的代币整合了传统证券与加密资产的特征。有人将其比喻成ICO的升级版、区块链领域的IPO。但是也有人质疑STO只是“换汤不换药”, 是用Token的形式包装传统的证券,并没有本质性的创新。
市场人士认为,境内STO的发行和销售应该属于ICO变种,是非法的,包括境外STO向境内销售也是非法的;不过,STO培训和学术活动是不是非法的尚待明确。区块链行业真正要警惕的风险是借STO之名行ICO之实,直接在中国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一则风险提示给近期很火的STO泼了一盆冷水。北京互金协会在《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中表示,所有金融业务都需纳入监管。STO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立即停止关于STO的各类宣传培训、项目推介、融资交易等活动。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将会受到驱离、关闭网站平台及移动APP、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惩处。
时隔不久,央行高层的表态进一步将STO推向了深渊。“ICO融资主体鱼龙混杂,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而且融资运作涉嫌非法集资、网络传销、金融诈骗。近期提出的STO,在中国其本质上仍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日前在2018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
潘功胜还表示,在中国加大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清理整治之后,一些平台转移到海外,但仍对中国居民提供交易服务,其性质在中国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动,属于清理整治和封堵的对象。“中国在2017年开始清理整顿比特币交易平台,在此之前,全球80%以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和ICO融资曾经一度都发生在中国,如果说今天还像2017年上半年情况一样,在座各位可以想象,将是一种什么样的景象。”
金融活动须接受监管
潘功胜表示,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在我国迅速兴起。以网络信息技术为驱动的新兴金融业态,有利于利用先进技术提升金融服务的客户获取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服务投放能力,对提高金融的普惠性,促进金融的包容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潜力和价值。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有一些经验教训需要总结和思考。一些子行业的监管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和创新,部分从业机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缺失,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金融活动必须接受严格的市场监管。”潘功胜强调,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准入管理的主体、日常监管的主体和从业机构展业空间范围应该保持一致。要有责任明确的监管主体和清晰的日常监管规则,并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防止监管套利,不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还是金融科技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落实穿透式监管,只要做相同的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应该大体一致,不应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引起监管套利。
潘功胜指出,近年来,央行和公安部门配合得非常好,相互支持,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采取零容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为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营造良好健康的环境。同时,为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潘功胜还表示,应充分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随着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金融产品创新的周期越来越短,覆盖大范围人群的能力越来越强,相应风险的积累程度和传播速度也被放大,对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进常态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机制,加快监管技术平台的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支持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中心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风险技术分析平台,支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设国家互联网金融监测平台。同时,还要发挥好行业自律对行政监管的补充和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