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项目,是指伤者因事故受伤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常见的如急救车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都属于医疗费范畴,可直接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不常见的,如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拆除内固定的后续治疗费等,也属法律规定的医疗费范围,伤者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而“医疗费”项目的具体金额则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发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相关证据来确定。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往往依据保险合同中“医疗费中的非医保部分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一项,要求伤者在医疗费中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而这个约定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格式条款,限制了伤者的合法权益,基本不被法官认可。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伤者就医时不能使用医保支付医疗费,因为医保统筹支付部分,并非伤者个人账户支出,保险公司一般不予以主动赔付,此时我们则可以要求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这样即减轻了伤者自身的经济压力,也方便事后的理赔。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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