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某自媒体一篇文章在社交媒体上刷屏,随后某媒体王姓记者在朋友圈转发该文并评论:“原来,所谓爆款文章可以根本不用采访,不花任何成本,不冒任何风险,利用付费阅读壁垒,就可以攒吧攒吧炮制出爆款来……”对于文章疑似“洗稿”一事,某自媒体回应称,文章是“独创的、原创的”,而某媒体主编发文称,“此文当然不是洗稿,而是涉嫌赤裸裸的抄袭和侵权。”
实际上,某自媒体文章在开头就表示,“本文所有信息,均来自国内官方认可、可信赖的信源”,文中也确实大量使用了某些专业媒体报道。自媒体觉得很冤,论据之一是其认为已经注明了信源出处。
注明了出处就可以免责吗?恐怕未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时事新闻,即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这并不等于新闻作品就没有版权。新闻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要看有没有独创性。国家版权局2015年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就规定,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此外,有评论人认为,自媒体稿件存在洗稿的手法,“对引用材料的使用,不是无损的完整标注,而是打碎,零散布局”,这类情况,某些自以为专业类的媒体,也在大量使用。把原创作品改头换面,洗出一篇伪原创的“新”文章,甚至洗出爆款,是传媒领域为人深恶痛绝的乱象之一。
这起纠纷,可以说是个缩影。“洗稿之争”的背后,是现实中网络版权意识和版权规范的双重滞后,亟需改变。主流媒体等原创者费心费力,“搬运工”和“剪刀手”却能轻易得利。究其原因,正如人民日报曾经报道的,维权成本高企,侵权成本却很低,被侵权者想要维权时,常会遭遇举证难、认定难等问题。去年7月,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对“洗稿”行为的整治。在重点打击的同时,对“洗稿”等侵权行为还须完善法治手段和追责机制;提升版权意识,加强版权保护,降低维权成本。这也是对主流媒体等原创者的一种无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