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经调查,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孙某、顾某各投资25万元合伙开办一有机玻璃水加工厂。此后的一年内,为牟取暴利,三人在明知加工产生的残液有毒的情况下,未经申报环评手续,私自将加工产生的3吨多残液倾倒于厂区自行挖掘的土坑内。后经相关部门检测,加工产生的残液和残渣物质属于有机树脂废物类危险废物,其危险特性为T (毒性)。2018年12月12日,公诉机关以三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依法提起公诉。
“没想到因为一己私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危害。希望在法院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最大程度修复受损的土壤,弥补犯下的过错。”三被告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对污染土壤的修复工作。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同时为委托第三方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为我们如何更好地审理该类案件开拓了新思路。”该院环境资源庭法官马琴芳说道。
今年1月,在该院的指导下,三被告人主动委托了具备专业资质的杭州一家公司对被污染的土壤应急调查,明确了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种类及大致污染范围,并与该公司签订《协议书》,委托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约为10.63万元。
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孙某、顾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1年8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同时,该院当庭发出“土壤生态修复令”,责令被告人限于30日内完成对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修复后的风险管控期为修复竣工报告出具之日起两年,土壤修复及风险管控标准以环保部门认可的验收结论为准。若未按“土壤修复令”要求进行修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通过土壤修复令的形式,将土壤修复纳入被宣告缓刑的污染责任人的缓刑考验内容,同时责令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负起风险管控责任,从司法层面加大了对污染土壤的修复力度。这也是我院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的一次创新举措,彰显了‘护美绿水青山,公平正义’的司法宗旨。”该院环资审判分管院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以修复性司法理念为核心,安吉县人民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频出实招,用“美丽司法”保护绿水青山。去年1月,安吉人民法院就通过媒体在线直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发出了浙江首份环保复绿“补植令”。并协同该县公安局、检察院、林业局、司法局出台了《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的实施细则》,构建生态修复协作机制。随后,还研究出台了《关于为建设中国最美县域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创建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实践样板地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旨在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方位打造“美丽司法”品牌。
本报记者 唐闻宜 特约记者 陈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