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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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打假” 真敲诈 进班房
简宁 袁玮
  本报讯 (通讯员 简宁 记者 袁玮)近日,长宁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见上图 检察院供图)。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东为谋取不法利益,以本市各超市卖场、亲子教育机构等单位为目标,向消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复多次举报、投诉上述单位存在消防设备不完善、经营范围超标、产品包装不规范等问题后,利用商家希望其减少投诉的心理,胁迫被害单位支付“顾问费”等,敲诈得款共计5.6万余元。2018年7月,王某东至某商超总部索要钱款未果。次月,他再次前往索要钱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等方法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长宁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东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全部采纳指控意见。

  在2018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中,对“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索赔等出具了指导性意见,对于以职业举报、职业索赔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私益性质“职业打假”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其中特别强调依法严厉惩处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在此案件中,王某东长期以来投诉举报的数量之多、种类之繁超出了正常消费者以及公民举报的范围。其客观行为并非建立在法律赋予的索赔权基础上,而是以反复投诉、反复举报的手段,向商家施加压力,迫使商家满足其提出的各种无理要求。主观目的是利用商家为避免名誉受损想要息事宁人的心理,使商家主动与其联系并被迫支付顾问费,非法占有目的显而易见,超出正常产品纠纷消费者或者举报者行使正当权利的范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长宁区检察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坚持“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的原则,既不能一味强调保护营商环境而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合理的索赔、举报行为,也不能纵容恶意滥用举报投诉权利敲诈勒索商家的行为,不因行为人被贴上“职业打假人”标签就预设其正当立场。商家经营存在合法性瑕疵、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举报人的诉求若合法合理,应当予以鼓励。但若以反复举报为要挟牟利,则超出了消费者维权行为的范围,应当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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