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女士的父亲老谢育一子一女,1984年老谢把名下两套公租房的承租人均变更至儿子谢某名下。1985年老谢去世。1988年谢女士因买了商品房就把自己的户口从公租房迁出。1992年谢某因急需资金就向谢女士提出把这套公租房卖给谢女士,当时该套型的公房市场价格一般在8万元左右,考虑到亲情,谢女士一次性转账支付给弟弟谢某12万元作为购房款,谢某把房屋租赁凭证交付给谢女士,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没办承租人变更手续。2009年谢某和其妻向谢女士出具保证书,书面保证该房的使用权属于谢女士所有,并保证该房若遇动迁所有动迁利益均归谢女士所有。该房交付至今一直由谢女士占有、出租。
2017年上述房屋的地块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在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谢某夫妻突然翻脸,声称谢女士不是该房承租人,动迁利益应属谢某,并称之前的12万元是谢某对谢女士的借款,只同意归还12万元,拒不同意谢女士享有该套房屋的动迁补偿利益。谢女士对弟弟和弟媳的这种见利忘义、毫无信用的做法深感气愤和痛心,在经过多次协议无果后决定依法维权。
谢女士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我,我首先给她分析梳理本案,认为本案她应该能胜诉。首先该房是谢女士从弟弟谢某手中购买的。虽然谢某否认买卖房屋的行为,辩称姐姐给其的12万元系借款,但是从公房租赁凭证的交付和保管、房屋的占有情况及谢某夫妇向谢女士出具的书面保证看,尽管承租人没有变更,但这些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房屋买卖行为。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公房动拆迁补偿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谢某把自己承租的公房以买卖形式出售,买受人已支付了远高于市场价的房屋价款,且谢某向买房人出具了书面承诺和保证,其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后来谢女士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上述房屋的所有拆迁补偿利益均归原告谢女士所有,法庭上尽管被告及其代理人竭力抗辩、否认房屋买卖行为,但是又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预测,案件最终以原告谢女士的胜诉而告终。
本期法律知识点: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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