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春节前一晚,56岁的韩某携带一细钢管,来到长宁区一别墅附近。监控显示,韩某进入别墅院子后,先是走到餐厅玻璃移门外,拿出工具撬移门。几分钟后,门被撬开一缝隙,韩某将手伸入缝隙,企图入室。尽管一度探进半个身,但还是失败。随后,韩某转身离去,没走几步又折返。这次他来到房屋另一侧,试图撬动别墅餐厅的两扇窗,可依旧没成功。屡屡碰壁的韩某干脆用工具砸碎了其中一扇窗,在收拾玻璃碎片过程中,他似乎察觉到屋内有声响,飞快逃离现场。紧接着,餐厅的灯被打开,房屋主人发现窗户被砸,遂向警方报案。
公安机关通过移门上的指纹确认了韩某身份,将其抓获。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韩某最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没入室算入户盗窃?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本案中,韩某没有入室,但他想要实施盗窃的地点是一栋独立别墅。当他撬拉该户门窗时,已站立在该户人家的围栏之内。参照《刑事审判参考》中对于“入户”的解读,进入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盗窃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盗窃”。那么,“空手而归”也会被判刑?《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单是侵犯公民财产权,同时也是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居住的场所,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且在入户盗窃时,也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
韩某砸窗并非为了损坏该户人家窗户,也不是出于报复等原因,因此区别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及寻衅滋事罪。此外,韩某采取砸窗这一破坏性手段是为了方便入室盗窃,砸窗是他想要进入室内的手段之一,与撬拉玻璃门的行为性质相同,无需再以其他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