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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9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太摔倒后身亡,谁之责?
郁玥 袁玮
  本报讯 (通讯员 郁玥 记者 袁玮)已过花甲之年的王先生不幸痛失至亲,年近百岁的母亲王老太晚上不小心在屋门前摔了一跤,直到第二天才被人发现,后经抢救无效后身亡。王先生随即认为母亲的死是被屋前停靠的自行车卡住,未能及时获救所致,于是将所在小区物业、居委会、车主李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最终,虹口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悲剧发生在去年8月,因夜里大风吹开屋门,王老太多次起身关门。监控显示,晚9点半左右,王老太突然从屋门内跌出,触碰到李先生停放在门外的车后倒地未起,直到次日被保洁人员发现。由于年事已高加上抢救不及时,第二天王老太不幸去世。王先生认为,李先生将自己的车停放在消防通道内,距离母亲的住处门口不足1米,属违法停车,并直接导致了母亲碰车摔倒且身体嵌入车辆底盘未能获得及时救治,事发时车辆尚在保险期限内,应参照交通事故来处理。小区物业对母亲住处门口未隐蔽的水管疏于管理,对李先生的违法停车没有及时劝阻,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居委会同样未尽到监督义务。据此,王先生要求4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万元。

  审理中,4被告对于王先生的诉请均不认可。李先生辩称,自己从2013年开始按约向居委会交纳停车费,车辆停放在事发地点已长达5年之久,王老太和王先生对此了解并认可,且停放位置并非消防通道,不属于违法停车。况且当时不在车辆使用期间,王先生主张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并无依据。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王先生并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到照顾的义务,才使得王老太没有及时获救,最终不治身亡。

  物业和居委会则辩称双方分别负责收取公房租赁费和停车费,内容包括公房的维修、管理和变更,但不包括停车和保洁,所收取的停车费是用于支付保洁人员和门卫的托底费用,且李先生的车交了停车费后常年停放在此,并无不当,不属于违法停车。王先生认为事发当晚母亲是被门口的水管绊倒,并无证据,因此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监控看李先生的停车并未影响王老太的正常进出通行,事发前王老太多次进出,可见对停车情况非常熟悉。王先生声称李先生将车停在了消防通道,属于违法停车,但是查明通道入口的“消防通道严禁停车”字样系小区冷库负责人自行张贴,因此并无证据证明李先生的停车位置有不当之处,故李先生不应对王老太的意外死亡负责。物业与居委会的侵权责任应当建立在李先生存在侵权责任之上,故不成立。事发时李先生的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不符合《道路安全法》中参照适用车辆状态必须系通行状态的要求。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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