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第一步是要有婚房,双方家长商量一起给他们买婚房。当时小何作为男方出了大头,因产权证上要写自己的名字,小敏家不想让小何家有说辞,也出了钱,只不过是小头而已,剩下的从银行贷款,小何是主贷人,小敏则是共同贷款人。因为买的是毛坯房,肯定要装修。装修时,两人有了分歧,加上他们就婚礼有关事项的处理也没协调好,两人吵吵闹闹,几次分分合合。小何脾气不好,每次吵就很凶,过后,他只会赔礼道歉,从不改正,下次仍然是我行我素继续吵。无奈之下,小敏提出分手。小何不同意,且因房子的事,他不仅多次去小敏家,还跑到小敏单位闹,更过分的是小何通过网络,散布有关小敏不实的负面信息。小敏为此辞去了工作,生了病。
小何仍不罢休。小敏只得将小何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小何停止网络或现实中实施侵害小敏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等。在法院调解下,该案以和解结案。小敏现在身体各方面慢慢恢复,原来登记在她和小何名下的房子也是要处理的,因与小何多次协商未果,所以小敏还是决定将这事交给法律来解决。于是,她再次将小何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这套房,房屋归小何所有,由小何给付她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
一审开庭时,小何不承认他和小敏的恋爱关系,称购房是为了投资。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小何和小敏目前并不具备共有关系,小敏有权请求分割。两人共同买受取得这套房,并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即量化为购房出资大小。由于小何出资金额大,且贷款也由他负责偿还,因此法院只是酌情判决小何给小敏较少金额的房屋折价款。小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时提供了原来她起诉小何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的法庭庭审笔录,及两人恋爱时小何写给她的保证书等。特别是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小何承认双方的恋爱关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小敏和小何曾是恋爱关系,而小何对此否认,并谎称双方是为了投资购房。小何的此等不诚信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购房之目的,法院应采信小敏的说法,即双方于恋爱期间购房,目的为了结婚。由于他们为了结婚购房,现在已确定不会缔结婚姻,共有基础丧失,理应分割房屋。但一审法院判定小敏应得钱款数额,仅仅考虑了双方对房屋出资的贡献,而我们认为除了要考虑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的贡献外,还要看双方购房之目的,经综合考量应支付房屋折价款的具体数额。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给付小敏折价款的判决,改判小何支付给小敏房屋折价款的金额是一审判决金额的十余倍。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