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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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6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外甥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
韩迎春
  为方便外甥上学,徐先生同意将其户口迁入,不料迁出了“冤家”,多年后房产拆迁,他被外甥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徐先生夫妇和女儿一家三口在上海中心城区一套公租房内住了近三十年,该公房为徐先生单位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分配,承租人为徐先生,房屋原始受配人为徐先生一家三口。徐女士系徐先生妹妹。1998年初,徐女士夫妇找到徐先生协商,为了儿子王某能在市区上学,想把王某户口迁入上述公房,且承诺一旦儿子学业完成,马上把户口迁出。当时徐先生一家尽管愿帮忙,但对外甥户口迁入有顾虑,一方面担心外甥户口迁进来后不愿意迁出,同时也担心房屋一旦动拆迁,妹妹、外甥提出分割动迁利益的不正当要求。为了打消徐先生一家的顾虑,徐女士夫妻当时向徐先生一家信誓旦旦做了保证,并主动写了书面的承诺书,主要内容有“保证王某学业完成后户口即迁出,若今后房屋动拆迁时除了政策规定给予户口本身的补贴外,保证对动迁利益不提任何主张和要求”。王某户口迁入涉案房屋后,因为上学的缘故在此居住了多年,徐先生夫妻对王某进行了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2005年王某考入了外地大学,之后在徐先生和徐女士、王某交涉户口迁出一事时,徐女士夫妻和王某对此刻意回避。

  2017年2月,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徐先生作为公房承租人代表该户和拆迁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拟获得各项征收补偿款共计680万余元。让徐先生一家没想到的是,2017年10月他们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原来外甥王某把徐先生一家告上法院,要求获得四分之一的征收补偿利益。

  徐先生经多方打听找到我咨询,我首先给他分析梳理本案,认为本案其外甥王某不享有征收补偿利益。首先王某户口迁入并入住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自己上学,徐先生作为其亲戚帮助其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其次在王某户籍迁入时,其父母作为王某的监护人已经做了书面承诺和保证,保证孩子学业完成后户口及时迁出,保证不提动迁利益的无理要求,该协议对王某当属有效。且本次房屋动迁并没有考虑户籍人口因素,没有居住困难的保障认定。再次,从房屋来源看,王某本人不是房屋原始受配人,对房屋来源无任何贡献。因此王某不能被认定为涉案公房的同住人,不享有动迁补偿利益。

  后王先生委托我代理应诉维权,法庭审理的走向和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预判,法庭上我对原告的诉求和理由进行有理有据的抗辩和反驳,且我方断然拒绝原告的调解要求。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请求,其二审上诉同样被驳回,案件以徐先生的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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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新民法谭A22外甥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 2019-08-16 2 2019年08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