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闭幕。细数议题,“头顶上的安全”备受关注。当高空抛物“砸”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民法典如何四两拨千斤,让“头顶之上”回归安全、秩序和理性?
近年来,无论“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不绝于耳。高空抛物造成的公民财产损失,乃至人身伤害事件,惊心动魄。民法典,是权利宣言,民法典的时代性,决定了立法与时俱进,对于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拿出杀手锏。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作出“禁止性”规定。这表明,禁止高空抛物,是法律底线;无论是有意还是失手,都坚决不允许。只不过,很多时候,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认定,不容易。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此规定,虽然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但也使无辜者被“连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做出了新的制度安排——“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让有关机关承担先行调查职责,有效避免或减少有关机关的不作为,有助于查清真正的责任人。同时,又规定了事后追偿制度,有助于弥补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不正当性,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面对高空抛物,较之10年前制定的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的制度设计无疑更先进。这实在是因为,互联网时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查明实际抛掷人并非不可能。新的制度设计,折射出当下以及未来社会治理呈现的新图景——互联网时代,技术支撑起的安全与秩序。
人们有理由相信,当5G问世,当民法典问世,一个更好的时代,来了。高空抛物,也终将不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祸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