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验货员许先生与主管王小姐去工厂验货。王小姐行动磨蹭,不时抽烟休息,她不仅记错了设备的数据指标、误解了零件的作用,还对有缺陷的设备无动于衷,这令许先生大为光火。验货结束后,王小姐让许先生周末加个班,许先生不同意,王小姐则扬言开除许先生。
许先生当晚发微信给公司老板陈先生:“我和王小姐无法默契配合,实在是道不同,不相为谋。这样验货,白费了其他人的努力,公司前景再好,前途也堪忧。此番话是我离开公司的最后陈述。”陈先生随即回复:“好的,我会处理的,谢谢。”次日,公司向许先生发送邮件表示:“你所提出的离职,公司勉为同意。”不久便安排许先生处理离职交接事宜。这时许先生开始后悔了,可公司决定不再更改。许先生便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虹口法院经审理后,最终未支持许先生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若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辞职申请,且该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同意,辞职行为便生效了。基于此,双方劳动关系被合法解除。在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做出辞职决定前务必谨慎考虑,一旦该辞职行为生效,劳动者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