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将钱汇至父亲处。等丁先生退休回沪后,大哥就把新购房的产权证、税费凭证、购房发票等原件一并给了他,这套房就由丁先生一家住。拿到房后,丁先生让大哥把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大哥说,产权仍挂他名下,房子继续由丁先生一家住,小坤的户口已在这套房了,等以后房子拆迁再处理。丁先生只得同意。前段时间,这套房被征收了,丁先生这才知,现在房屋征收不认户口。他找到大哥,不光大哥,就连父亲和家里其他人都说这房是大哥的。大哥已补办了新产权证,且通过买卖形式,将一半产权过户至大姐名下,后把大嫂的名字也加到产权证上。无奈,丁先生将大哥、大姐和大嫂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归他所有。
不动产产权登记对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效力,但产权证书本身不能直接决定实际权利的状况,在该不动产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主要争议点在于丁先生与大哥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关系。对于借名购房关系的认定,有书面约定从约定;没有书面约定,则应综合考虑实际出资、使用收益、产权证及相关付款凭证等的持有情况,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关系的解释或意见等因素,以此探求当事人购房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双方没有相关书面约定,应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认定。关于购房资金来源,丁先生转账钱款的金额与房款及税费金额相吻合,钱款的支付时间也可和房款支付时间相映证,由此可确定房屋是由丁先生全额出资购买。关于购房出资性质,大哥他们作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过借款购房的约定。他们在庭审中对借款的相关表述前后矛盾。另如是借款,就该有还款,但他们也未能提供任何还款证据。因此大哥他们所谓的借款购房显然缺乏依据。关于购房动机,丁先生所述更符合客观事宜。关于产权证及付款凭证等的持有情况,通常由购房人妥善保管。
丁先生开庭时,提供了全部原件,足以证明他才是真正的权利人。庭审中,丁先生还提供了一份他与父亲的录音材料,父亲表示知道房子是丁先生出钱买的。结合丁先生提供的录音证据,丁先生主张由其出资,并借用大哥名义购房,更有事实依据和证据优势,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丁先生借名购房的事实,但由于丁先生目前户口不在沪,也没相应的缴纳个税或社会保险的证明,按现行房地产调控政策,属于限购对象,所以法院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