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沈是一名90后上海人,2013年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航空公司,岗位是机务培训生,具体包含了直升机机务维修的工作。这份工作听起来很体面,让人羡慕,但显然,也需要专业技术。因此,双方也约定了公司会为小沈提供专项培训,并说明若小沈终止培训协议或擅自离职的,应该赔偿相应的培训费用和违约金。
没多久,公司就给小沈安排了美国的培训,时间从8月至12月,这次他们签了一份《专项培训协议》,培训费15万元,培训后小沈要为公司服务15年,当然还有违约金。回来后,小沈就跟着做些活儿。到2014年4月,公司又派小沈到德国和法国参加培训,他们同样签了协议。经历了几次国外的专业学习,小沈比刚毕业那会儿能干多了,也开始接触些工作。
但好景不长,不知为啥,小沈向公司提出要走。公司当然不同意,当初也是签了协议,约定了服务年限的,要不就得赔钱。公司一直拖着不办理退工,档案等材料没法拿,这意味着他下一份工作没法开始,小沈很着急,只好告到仲裁去。小沈说,并非无缘故的要离职,一则公司强制自己危险作业,公司将航空燃油放在办公区域,对我们工作人员产生一定的安全风险;二则自己没有取得驾驶飞机资质,但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还屡次带自己黑飞,给自己造成很大的人身安全隐患。毕竟飞机上不同于汽车上,特别危险,这件事给自己造成很大心理压力,因精神状态不佳,还去看了精神心理医生,所以决定辞职。然而,公司不同意此意见。
仲裁裁判,公司给小沈办理退工并支付拖延办理的损失。公司很不服气,提起诉讼。而小沈看这情况,在法庭上提出新要求,要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法官见双方都带着气来的,便疏导双方稳定心绪,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劳动培训及相应的服务期、违约金等事项。法官的前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双方在进一步了解法律后,思想上有所波动,态度不那么强硬了。法官乘热打铁,一方面向小沈说明公司的一些好的举措,特别是在对其培养上花了心思和成本;另一方面向公司说明小沈才大学毕业,上班也没多久,因为一直在培训,并没有挣到什么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有点困难。而且这样拖着,也耽误这个年轻人今后的工作。
在法理和情理的作用下,双方都同意退让一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给小沈办理退工手续,而小沈支付6.5万元给公司。这笔钱小沈已于调解当场交付,而公司也会尽快办理退工,给小沈重新开始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