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乘快艇受伤
张阿姨年近花甲。2014年底,她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普吉游。行程中,游客可以根据自身兴趣自费选择某些景点。张阿姨与其他随团人员共同报名参加了导游推荐的出海一日游活动。但出海当天风浪较大,造成快艇剧烈晃动、颠簸,期间张阿姨与船体直接撞击造成受伤。在地接社导游的陪同下,张阿姨至当地医院就诊,诊断为挫伤及扭伤背部,导游支付了相应医疗费用。
回到上海后,她又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胸椎T8压缩性骨折。之后,张阿姨又就伤势在多家医院复诊。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张阿姨由保险公司处获得医疗费补偿7500元。因最终与旅行社赔偿协商不成,今年4月张阿姨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与否各执一词
张阿姨认为,当时海域环境恶劣,旅行社不但没有应及时予以告知提醒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还劝说原告乘坐危险性很高的快艇,最终导致原告的人身损害,张阿姨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1万余元。
旅行社对张阿姨的说法并不赞同。首先,快艇出游为自费项目,地接导游在整个行程中提醒游客应视自身的情况选择自费项目。其次,乘坐更加颠簸的快艇也是被告自己选择。旅行社在行程单中已经明确告知高龄者绝对不适合参与任何水上活动或不适应个人体质的其他剧烈、刺激性的活动。作为旅游经营者已尽到告知、警示、提示的义务。同时,旅行社也尽到了相应救助义务。
自甘风险承担主责
本案的审理法官陈强认为,被告的行程单虽有相应风险告知,但事发的快艇作为往返的交通工具,区别于一般的水上活动项目,导游应重视快艇可能导致的高龄人群人身伤害风险,并予以警示及适当的建议。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对于自身的人身安全负有当然的注意义务,在旅游活动项目的选择上,要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做出适当的决定并自甘相应风险。在当时情况下其不适宜乘坐快艇出游,完全可以以被告方的旅游安全提示为由提出改座大船。最终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作为自主行为人就其受伤自身负有主要的过错,酌情确认被告赔偿责任约18000元。
通讯员 马超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