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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5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兼职兼薪更须“兼容”规矩
王蔚
孙绍波 画
  王蔚

  先说三件事。

  最近的事。上周是全国2017年高考网上报名期,泰州市一所民办中学至少500多名高三学生无法报名,因为他们就读的学校早在三年前已经被教育部门停办了,但校方竟然一直瞒着“没有学籍”这个事实。而这所民办学校的创办者,是本市某重点高校的硕导,办高中是其所从事的第二职业。此事已获大学方面证实。

  前不久的事。今年5月,上海青浦区一家化学品生产公司发生爆炸,夺去了一名正在其中工作的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的生命。而相关企业信息显示,该公司最初的创建人就是遇难学生的导师。“公司老板”是其教师之外的另一身份。

  老里八早的事。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发端于长三角、珠三角发达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程师、技术骨干,在周末休息日里受聘到民营企业、乡镇企业担任生产和经营顾问,被冠以“星期日工程师”之称。但囿于当时的政策和法律,其中有些人因此还身陷囹圄,最重要的一项罪名便是“技术投机倒把”。

  一件件毫无关联的事,跨越三十多年,所指的同一个关键词就是“兼职兼薪”,特指有国有企业、国有科研院所、公立高校和公立医院身份的人士。时至今日,被称作“体制内的人”所从事的任何兼职行为,都似乎还没有完全摆脱“损公肥私”“不务正业”“见钱眼开”等指责。喏,大学老师不好好教书育人,偏要一边拿着国家俸禄一边去开什么民办学校、办什么私人企业,这不,搞砸了吧?出事了吧?前车之鉴足可训,仿佛欲兼职者或正在兼职者,结局都不会太妙。

  但是,老黄历总有翻篇的时候。上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意味着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和高校教师从事多校教学并获得合法收入,将从“灰色地带”走进“阳光底下”。

  然而,如何让兼职的科研人员和教师有个正确的从业心态,进而使得合法合规的兼职兼薪获得个人、单位和社会都满意的效果,具体的政策必须厘清,相关的规矩“兼容”更须跟进。

  首先是如何把握兼职兼薪的“适度”原则。中央印发的《意见》为科研人员与教师兼职兼薪做了政策层面的护航,这是对市场需求的一种精准把握,符合市场规律。但市场有其固有的游戏规则,人才可以“多点从业”,工作可以“脚踩几条船”,但规则不能含糊,原则不可逾越。《意见》提出要“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而怎么才能做到“适度”,就必须建章立制,要有法可依,有操守可约束。对此,已有专家表示,必须先要从用工制度以及岗位考评体系上做出改革,建立起真正符合人才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评价标准。以高校为例,近年来许多高校都热衷聘请兼职教授,但目的各有不同,有的确实是想利用兼职教授的学术引领力为本校培养人才、推进科研出力,而有的只是看重兼职教授的头衔或其背后的人脉资源,既没有具体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也没有相应的评价、淘汰机制,虚“兼职”实“兼薪”的情况并不少见。

  其次是如何把握兼职兼薪“不影响本职工作”。能够有实力被外单位聘用兼职的,说明其社会价值出众,一般来说,兼职的收入也很可能超出甚至远高于本职工资,这就必然衍生出一个“主业”和“副业”的问题。薪酬的杠杆会不会在其间起到相当的撬动作用,一时还很难看清,关键是当事者本人的立场和把控。让科研人员和教师能够流动起来,人才不再为一个小单位、小集体所“私有”,这既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之必然。“不影响本职工作”说起来容易,但真要言行一致并不简单。那么,能否适时推出兼职兼薪的具体、严格的申报制度,并在兼职时间、兼职项目、兼职薪酬等方面尽可能制度化、法律化,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避免“主副业”颠倒。

  第三是如何把握可以兼职兼薪者的“内涵与外延”。这份《意见》“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也就是说,其“适用”范围只限定在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诸如医生、中小学教师等其他单位的技术人员属于参照执行。为什么没有明确将公立医院的医师、中小学教师列入“适用”《意见》范围,至少目前还有些争议。但事实上,这些年来,医师“走穴”、公办中小学教师兼职家教,都早已成为社会事实,虽然舆论褒贬不一,但都没有因为各种行政“禁令”或“道德约束”而销声匿迹,是否能借《意见》的东风在制度规章上有所突破,尚需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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