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站是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依托社会单位现有消防组织体系和社区农村群防群治力量组建的“志愿消防队”、“消防工作站”升级版。微型消防站建设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符合要求的执勤(值班)室、装备器材和相关人员,落实队伍备案、防火巡查、业务训练、人员培训、执勤值守等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问:哪些地方要设置微型消防站?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未设企业专职消防队,且未达到建队标准的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置微型消防站:
1.轨道交通站点;2.三星级以上宾(旅)馆、饭店;3.三级甲等医院;4.3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5.高度100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务楼;6.其他火灾高危单位。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也应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
(二)社区
1.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2.已组建消防工作站的居委会。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居民小区物业单位,也应结合实际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