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的雏形在20多年前就已存在。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经过数载,得益于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
旅游法草案共设十章98条,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了规定。草案不但对旅游者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定,还对政府层面的旅游规划提出明确的法律要求。这部法律对旅行社经营、旅游合同订立、旅游经营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详尽规定,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