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宋宁华)曾轰动一时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已过去将近一年,今天上午,原告包巨芬等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据悉,此前我国尚未有因内幕交易获得民事赔偿的胜诉案例。
本次审理地点为C201法庭,记者在法院公告上看到,目前安排今天全天审理。此次庭审共有案件61件,其中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31件,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30件。另外还有40多起案件将另行择日开庭审理,全部案件数量达到109件。
上午9时,案件开庭,法官建议,由于案情相同,将这些案件合并审理。此前的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双方已经发表了质证意见,不再就每个证据细节逐一说明。双方律师均表示同意。
原告投资者方认为,8月16日,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交易中,导致大盘出现大幅波动,许多投资者在大盘飙涨时买入股票,但因大盘很快大幅回落而损失惨重。之后,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开出巨额罚单,认定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认为,光大证券的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价格操纵,应赔偿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原告方严义明律师表示,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98条明确,有“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由。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以证监会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前提才可诉讼。当前只有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才有法律硬性规定,需要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才可诉讼。同时,投资者也保留追求光大证券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权利。
针对投资者的指控,光大证券则全不“买账”。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四方面:光大包括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是否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
光大证券方认为,投资者认为“乌龙指”事件是内幕交易纯属“重大误解”,它是由于公司系统异常引发的,并非人为因素。这种情况在股市时有发生,法律并没有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投资者之所以造成损失,是因为看到股指大涨盲目跟风造成的,应自己承担投资失败的损失。对于证监会的处罚,光大证券表示,这只是针对光大证券个人的处罚,并不是针对公司的,因此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交易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要赔偿,也不认可原告的损失计算方法。
截至上午11时记者发稿时,该案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