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须随附个人房产信息,已成为住宅小区的主人行使自己民主权利时一道难以逾越的坎。
我翻阅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都没找到类似的规定。2011版《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则称: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即“面积、人数双过半”。在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去年10月发布的《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一次出现20%业主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须“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的条款。
所谓的“面积、人数双过半”,看似兼顾到各方利益,但既然连“规定”也确定“当面积、人数得票数不同时”,以“人数票”优先为原则,那又何必多此一举呢?产证上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很多业主都不愿轻易公开。而这类信息在相关部门都有案可查,要核实只是举手之劳,完全没有必要强求业主在选票上标明自己的房屋面积,从而大大增加统计票数的工作量,也使很多业主因嫌麻烦而放弃了自己的投票权。至于用随附产证复印件来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堪称荒唐,我们投票选人民代表也没有要求随附户口本复印件吧?也有一种解释,“提议人”是指发起者,而并非所有的附议者。那么,“规定”的表述显然不够严谨,很容易被误读或曲解。在实践中,“双过半”不仅太繁琐难操作,也大大挫伤了广大业主参与小区自治的积极性,甚至成为利益链上一些不法者联手侵占业主利益的尚方宝剑。
毋庸赘言,中国的业主投票可谓世界上难度最大的投票。为了改善这种局面,那类于法无据、难以操作的规定都应该早日废除或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