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根据房屋是否交付作为收费的依据。
问:请问商品房小区内非居住用房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政府有无相关文件规定?
答: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商品房小区内非居住用房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可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约定。
问:对于小区地面不固定车位的停车收费有无规定?
答: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情况可向区物价部门咨询。
(摘自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