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贵刊2012年3月28日第6版的讨论,我觉得两位专家的点评不甚合适,特意谈点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业主违法搭建,拒不进行整改,物业有资格告业主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即,物业有资格告业主。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的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违法搭建,违背了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管理规约,物业管理企业完全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告相关业主,人民法院不仅应该受理,而且肯定依法予以支持。
我认为,案件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案件一由于没有标注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所以有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施行以前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