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情理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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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09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流产协议”是否作数?
张宁
  一对恋人未婚先孕,匆匆结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分居时双方签订了流产协议,约定女方尽快去医院做人工流产,男方给予补偿。之后女方将孩子生了下来,男方以协议为由拒付抚养费,故被女方告上法庭。

  80后小夫妻闹分居签订流产协议

  2010年春天,小云和志毅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一见钟情,随着不断交往,感情迅速升温。不久,小云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了,志毅得知后很高兴,双方父母也很满意这桩婚事,于是国庆节期间,两人登记结婚并且举行了盛大的婚礼。 

  但好景不长,婚后真正相处起来,两人才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争执不休。两人脾气都很火爆,互不相让,也不肯为了还没有出生的孩子彼此忍让。婚后仅两个月,两人就觉得实在过不下去了,于是小云搬到了娘家居住,与志毅正式分居,但是小云腹中的胎儿怎么办?志毅要求小云去做人工流产,小云也同意了,但要求志毅给予补偿。 

  于是两人找了律师,在律师见证下,签订了一纸协议,约定志毅先补偿小云5万元,小云自行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之后志毅再补偿小云5万元。过了几天,在母亲的陪伴下,小云来到了医院,在等候手术的时候,小云感到非常紧张,毕竟自己已经怀孕5个月了,这个时候做手术有比较大的风险,再三考虑后,小云离开了医院,暗下决心要把孩子生下来。

  孩子出生父亲拒付抚养费

  2011年5月,小云和志毅的女儿出生了。小云为了生孩子已经辞去了工作,此时没有任何收入,而且女儿身体不好,需要请人护理,小云觉得经济压力很大,于是找到志毅,要求他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志毅断然拒绝了,他觉得双方已经签订了流产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办理,女儿的出生是小云违背协议的结果,怎么能又找自己要抚养费呢。 

  庭审中,小云诉称,女儿系自己与志毅的婚生女。虽然自己与丈夫已经分居,并签订过流产协议,但考虑流产有危险,故未流产。孩子出生后,志毅对母女俩从不关心,不承担任何经济开销。目前自己无工作,无经济来源,对于孩子的各项巨额开销,无力承担,故要求丈夫自2011年5月起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60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 

  丈夫志毅则辩称,自己与小云确已分居。因小云违反双方签订的流产协议,擅自将孩子生出,导致现在的情况。志毅同时表示,自己目前有工作,月收入2万元左右,但马上就要离职,因此仅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孩子已经出生权利应受保护

  虹口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夫妻曾签订过流产协议,但孩子现在已经出生,其合法权利就应该受到保护。志毅作为父亲,不能以该协议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现孩子随其母亲共同生活,父亲理应承担适当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确定为每月1200元,至其女儿18周岁止。   

  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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