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0日晚7时许,小贤的母亲让小贤11岁的姐姐小梦带其回家。两人走到居住房屋前面的草坪时,小贤的手不小心触摸到草坪围栏的铁丝,随即触电失控倒在铁丝上。小梦见状立即叫来父亲,父亲赶到后将小贤从铁丝上拉下来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小贤为电击伤,将导致成年后双侧乳房严重畸形,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因此,小贤父母将房地产开发商和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7.8万余元。
对此,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认为,小区内草坪周边的铁丝围栏是其委托的绿化公司所围,原告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并非由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故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区的草坪属于公共设施,应当是物业公司管理范围。根据医院诊断当时原告所受的是电击伤,故女孩受伤时该铁丝应当带电,虽然现无法查明当时铁丝带电的原因,但物业公司在绿化管理中将草坪用铁丝围栏围起,不管是基于何种理由,均应当确保小区居民的安全,故应当对女孩损伤承担主要责任。
小贤在事故发生时未满7周岁,带她一起回家的姐姐小梦也才11周岁,均系未成年人,姐妹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职责,对事故的产生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系该小区的开发商,与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小贤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4.2万余元。
松萱